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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徵收方式: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汽車燃料稅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
徵收方式: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七月徵收。營業汽車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分四季徵收。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您若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可向各稅捐機關詢問。